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公告
2015年 第1号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核定的公告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以及自治区环保厅工作部署,市环保局决定于2015年9月28日至12月11日期间,在全市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全市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合法设立的已投产的工业企业和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核定初始排污权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二、时间安排
本次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包括公告、申报、初审核定、公示、核定和汇总上报六个阶段。
公告阶段(9月28日-10月4日):市环境保护局通过网站公告本次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申报阶段(10月8日-10月16日):排污单位提交《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和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报告。由自治区核定的排污单位,须在10月12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材料进行预审。
初审核定阶段(10月16日-11月6日):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定。
公示阶段(11月6日-11月16日):环保部门通过网站公开初审核定结果。
核定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6日):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
汇总上报阶段为11月26日至12月11日。
三、分级核定
本次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依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权限进行分级核定。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燃煤电厂(包括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国家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中直区直企业的核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核定;其余排污单位按属地原则划分,由各旗县区环保局进行核定。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