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11号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06503675XF
地址: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六合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谢文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对冀A37129、蒙D76626、蒙H57D21三台车辆现场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你公司仍对上述三台车辆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
证据1-4,证明你公司在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3份合格检测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书复印件、仪器校准证书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克什克腾旗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文,委托代理人为乌云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规定的“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要求,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规定的“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检验不合格”的要求。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1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9月13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35项:“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