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79号
当事人名称:翁牛特旗彤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MACL9B8E26
地址: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洪格尔嘎查洪格尔庙村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翁牛特旗彤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洪格尔嘎查洪格尔庙村商业混凝土拌合站的建设项目于2024年7月1日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目前正处于调试阶段。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该案违法主体是翁牛特旗彤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马*阳,受委托人张*平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3和8证明翁牛特旗彤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上述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10.资产评估报告。
证据9、10证明翁牛特旗彤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135000.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7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贵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附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要求。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零伍元整(¥2610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