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43号
内蒙古顺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DGEXBU7R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三组88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文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至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0月在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建设一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4年6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内蒙古顺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起在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建设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4,证明你公司建设生物质燃料加工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5、2024年7月3日内蒙古佳合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2024年8月22日调取的场地租赁合同;
证据5-6,证明你公司建设此项目设备价值52.2532万元,场地租金10万元,总投资额62.2532万元。
7、2024年6月12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年6月12日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顺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鲍玉文。
你公司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你公司多次被群众举报,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处总投资额2.4%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整(¥14,941.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