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40号
赤峰市昊宝蒙脱石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0MXHUF7P
法定代表人:黄蕾
地址:宁城县五化镇五化村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外西侧有膨润土原料露天堆存,该膨润土原料为细小颗粒状,其易产生扬尘,未采取严密围挡、苫盖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经执法人员测量,该料堆长为25米,宽为21米,面积为52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3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和相关录音录像;
4.2024年5月31日现场检查方位图;
证据1-4,证明赤峰市昊宝蒙脱石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外西侧有膨润土原料露天堆存,该膨润土原料为细小颗粒状,其易产生扬尘,未采取严密围挡、苫盖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黄蕾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赤峰市昊宝蒙脱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40号)及2024年6月28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内基准表序号57中“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物料数量>500平方米,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2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4〕40号),要求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同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525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