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不罚〔2023〕90号
梁*成:
身份证号码:15042619740228****
地址: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街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林右旗大队于2023年10月9日对位于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街北的巴林右旗德康中医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巴林右旗德康中医医院梁氏养护院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梁*成是巴林右旗德康中医医院的院长,是此环境违法行为整改的直接负责人员,应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11日前)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完成《巴林右旗德康中医医院梁氏养护院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及验收报告公开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3〕90号)、2023年11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巴林右旗德康中医医院梁氏养护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90号)、2023年11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或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但未完成验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鉴于你单位已于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巴林右旗德康中医医院梁氏养护院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梁*成作为该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已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