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3〕45号
内蒙古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13TMK07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滨河花园4#楼2层422室
法定代表人:梁志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在清理位于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太本嘎查包一联合站水处理系统吸水罐设备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油泥渗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作业区清污及零星服务(科尔沁)项目承揽合同》(合同编号:LHYT-LXYQKFGS-2022-CL-8838)。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8.2023年6月25日,内蒙古清正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项目编号:QZYH062003)。
9.2023年7月30日,内蒙古泰达环保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TDH-WT202307-007)。
10.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8日、2023年7月9日电子汽车衡称重单。
11.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8-11证明内蒙古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油泥渗漏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赤环罚告字〔2023〕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45号)和2023年9月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日下达了《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3〕45号),要求你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告〔2021〕8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五条第(四)项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倾倒、堆放、扬散、流失、渗漏、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量>3吨”,罚款范围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五倍罚款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渗漏地点的危险废物油泥量>3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无违法所得,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户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