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环罚〔2023〕19号
克什克腾旗恒惠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676949937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文俊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五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对克什克腾旗恒惠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东南侧细料堆露天堆放,堆放面积约22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
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19号)和2023年6月13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第十项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陆万元整(¥:6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户:052423010400007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