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字〔2022〕38号
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6785372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利东
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南段。
我分局于2022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六区除砷水处理站外排疏干水,2022年4月6日克什克腾旗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六区除砷水处理工程废水排口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经检测外排疏干水砷浓度值为0.099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的 1.0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克什克腾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克什克腾旗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废水监督性监测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HJ-FX-FS-202204-004)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 [ 2022 ]3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 [ 2022 ]38号)和2022年4月25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52423010400007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