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字〔2022〕22号
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5817688343
地址:林西县林西镇东门外
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第二热源厂厂区内北侧堆场约2000吨原煤、约100吨灰渣、100吨脱硫石膏渣和600吨滤泥露天堆放,未按照法律要求采取密闭措施,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1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林西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林西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2]22号)和《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林西县分局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的,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52423010400007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