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90号
赤峰市元宝山区鸿运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0NCY0G7N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杜松路南段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的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蒙D3F826、蒙D6W192)在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合格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4年9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
证据1-4,证明你公司在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2份虚假合格检测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赤峰市元宝山区鸿运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鹏飞,委托代理人为陈斌。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9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35项:“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