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17号
宁城县鑫涛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CR4NRY86
法定代表人:于杰
地址:宁城县温泉街道汤前村6组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厂区北侧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扬尘严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了一条尾矿砂筛分生产线,主要设备为新建设鄂破1台,料仓2间,圆滚球磨机1台,立体螺旋分砂机2台,洗砂机1台,压滤机1台,锤破机1台,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你公司新建尾矿砂筛分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和相关录音录像;
证据1-3,证明宁城县鑫涛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于杰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宁城县鑫涛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于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117号)和2024年9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内蒙古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内基准表序号1中“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处2%以上不足2.5%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土地租赁合同,你公司总投资额为403850元,对你公司做出总投资额2.4%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玖拾贰元四角(¥9692.4元)的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2.4%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玖拾贰元四角(¥9692.4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