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4〕12号
敖汉旗景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MAC0HD4611
法定代表人:王海华
地址:敖汉旗黄羊洼镇双井村小学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敖汉旗景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年收储20000吨杂粮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旗景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7、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7证明你公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进行调试。
8、敖汉旗景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项目备案告知书。
证据8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80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3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3月11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因你公司为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调试,建设总投资额人民币80万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中“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5%”的相关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俞蛟 电 话:8883649
地 址:新城临潢大街23号 邮政编码:024005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