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4〕35号
赤峰金磊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570600286Y
地址:敖汉旗玛尼罕乡皮匠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周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易产生扬尘的粉尘状物料露天堆置于厂区空地,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金磊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7、2024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7证明该公司将易产生扬尘的粉末状物料露天堆存于厂区空地。
8、现场测量记录。
证据8证明该公司露天堆积的粉末状物料面积为153.5平方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3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因你公司涉案物料约153.5平方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基准,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罚款范围在1万元至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1535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