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4〕49号
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MA7KYWEMX3
地址:敖汉旗四家子镇南大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少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经营过程中将散发异味的原料(牛骨)露天堆存于厂区空地,未采取抑臭措施,导致当日臭气浓度监测超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4年6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24年6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7、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8、内蒙古谱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H-224-189)。
9、2024年6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影像
证据8-9证明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经营过程中将散发异味的原料(牛骨)露天堆存于厂区空地,未采取抑臭措施,当日臭气监测超标。
你公司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4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0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4〕4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你公司未采取除臭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天数为2024年6月12日当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附表序号52项“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未采取措施<1天的,处罚金额1万元”的裁量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