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4〕103号
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564198083K
地址:敖汉旗兴隆洼镇大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依家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24年8月16日委托内蒙古谱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开展执法监测。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氨氮浓度超出执行标准0.3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
6.《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24-280)。
7.《关于对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300万吨/年油页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的批复》赤环审字〔2017〕29号
证据6-7证明宝塔公司存在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超标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与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10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19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4〕103号)及《送达回证》,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三类序号21:“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使用监督性或者执法监测数据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单污染因子,罚款范围:10万元+10万元×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的裁量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