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4〕114号
敖汉旗通盛达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MA0MYKQQ5D
地址:敖汉旗黄羊洼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王品东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24年8月23日通过现场调取你公司柴油车检测线的检测视频及资料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适用标准检验,为不满足合格判定标准的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影像(证据袋)。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旗通盛达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6.车牌号码为蒙D355TC、豫FB076、蒙D67009、蒙D009L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
证据6证明你公司存在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合格判定标准的四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7.敖汉旗通盛达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明细。
证据7证明你公司为上述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费用为每辆8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11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24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4〕114号)及《送达回证》,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材料,其违法情节只涉及“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标准检验,为不满足合格判定标准的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六类序号35:“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裁量基准要求。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32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