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21号
翁牛特旗龙兴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348J
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商*物流*区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4月30日对车牌号为蒙DX*6*G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该机动车尾气有明显可见烟气黑度,但你公司仍为车牌号为蒙DX*6*G的机动车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150426432404301153094031),检测结果为合格,并收取了该车辆检测费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你公司2024年5月20日对车牌号为蒙DU*1*3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该机动车尾气有明显可见烟气黑度,但你公司仍为车牌号为蒙DU*1*3的机动车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150426432405200927114031),检测结果为合格,并收取了该车辆检测费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2、有执法人员在2024年9月3日自你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凭;
3、2024年9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翁牛特旗龙兴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现场调取的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蒙DX*6*G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150426432404301153094031),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蒙DU*1*3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150426432405200927114031),和上述2辆机动车检测时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视频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21号)和2024年12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2024年7月18日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情形分类中,你公司属于“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