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40号
翁牛特旗梧桐花双岭砂场:
法定代表人: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6******L21P
地址:翁牛特旗梧桐花镇**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翁牛特旗梧桐花双岭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翁牛特旗梧桐花双岭砂场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私自设置排污口将洗砂废水通过水泥管道排放至沙布吐河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2024年11月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2、有执法人员自翁牛特旗梧桐花双岭砂场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为凭;
3、有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日在翁牛特旗梧桐花双岭砂场现场检查时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40号)告知你砂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砂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砂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40号)和2024年12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鉴于该场已于2024年11月15日拆除场区生产设备和排污口,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拟对翁牛特旗梧桐花双岭砂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砂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砂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