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35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浩安煤炭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3MADRF0FC0L
地址: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大通道南老马饭店院内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经销处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销处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经销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销处煤炭贮存区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煤炭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抑制扬尘污染,现场已委托内蒙古巴林右旗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对你经销处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面积进行勘测,根据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编号:DDCH[2024]085号)结果显示:露天堆存的煤炭勘测面积为449.55㎡。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年10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9日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浩安煤炭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张*莉,被委托人是李*,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内蒙古巴林右旗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编号:DDCH[2024]085号);
上述1-3、8证据证明你经销处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煤炭面积为449.55㎡。
你经销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3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第(五)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59,处罚额度: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综合考虑你经销处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经销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经销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