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02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翔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570601916J
地址:巴林右旗大板镇浩日沁嘎查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右旗翔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调取你公司2号柴油检测线的视频及资料发现,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为车牌号码为津AJ3881、蒙D85918、蒙D80079三辆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可见明显黑色烟气。你公司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认定的合格结果判定的标准,但你公司仍为上述三辆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9日现场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翔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永,被委托人是毛*明,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车牌号码为津AJ3881、蒙D85918、蒙D80079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
上述1-3、8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认定的合格结果判定标准,但仍为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9.巴林右旗翔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费用收据。
10.2024年8月29日巴林右旗翔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测费用情况说明。
上述3、9-10证据证明你公司为上述三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费用为每辆280元,共计84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一)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序号35,处罚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相关要求。鉴于你公司初次环境违法,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材料,涉及车辆尾气检测费用总计840元,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肆拾元整(¥8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