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47号
当事人名称:赤峰交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C0EC6R7J
地址: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赛音乌苏嘎查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赤峰交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信访举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S28翁牛特旗(乌丹)至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高速公路项目K60+500处新建一处碎石场,产品碎石用于筑路。该碎石场于2024年10月14日开工建设,2024年10月25日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并调试生产,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碎石场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建筑用石加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交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军,被委托人是刘*瑞,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8证据证明你公司碎石场建设项目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设备租赁服务协议。
10.临时征地协议。
11.碎石场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平面图。
上述2、9-11证据证明你公司碎石场建设项目设备租赁费用为5.4万元,土地使用费用为11.52万元,实际总投资额为16.92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4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要求。你公司碎石场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16.92万元,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1%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叁元整(¥3553.00元)。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