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53号
赤峰恒煜炜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久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7YPN3D5R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毛家窝铺村西侧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部分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1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4年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公司的部分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赤峰恒煜炜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久杰。
你公司的部分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7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59项: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 吨,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规定,你公司的部分煤矸石露天堆存195平方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千伍佰元整(19,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