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6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66409082XL
地址/住址:林西县大井镇大榆树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房西侧露天堆存有粉状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内蒙古翰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处料堆进行测量,料堆堆放面积为17634.9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翰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易起尘物料料堆勘测面积图》;
5、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厂房西侧露天堆存有粉状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料堆堆放面积为17634.98平方米。
证据1-2、5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是郭连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6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63号)告知你公司违反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5年1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63号)和2025年2月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91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