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6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661884018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琪
地 址:洛宁县产业集聚区洛南园区(新宁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路北)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尾矿库存在裸露干滩面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何海波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何海波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尾矿库存在裸露的干滩面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产生扬尘。经测量尾矿库裸露的干滩面长26米,宽11米,面积为286m2。
4、2024年3月1日,由赤峰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赤峰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小东沟钼矿一期施工合同》。证明,赤峰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场选矿厂等设备场所由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使用运营管理等诸多事宜,在合同有效期内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企业主体责任。
5、2024年12月12日,由你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661884018L)。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024年12月1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经理何*波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2月1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何*波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6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 2024]162号)和2024年12月20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第十项第五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额度: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你公司尾矿库干滩面积286平方米。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陆佰元整(¥286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052423010400007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