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8号
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啸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3290449224
地址:赤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COD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25.5吨/年,2024年度COD排放总量为29.945吨,超年度许可排放量4.445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5年3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
4、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
5、2024年度废水污染物排放数据汇总。
证据1-5,证明你公司COD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25.5吨/年,2024年度COD排放总量为29.945吨,超年度许可排放量4.445吨。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人授权一事一托书;
8、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8,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葛啸虎,委托代理人为陈贵龙。
你公司2024年COD年度排放总量超许可年排放量限值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00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23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金额=100万×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在监测排放浓度项分别累计加算;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加1倍计算;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处罚;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你公司2024年COD超过总量数为4.445吨,总量控制指标为25.5吨/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