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6号
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0R8LHC97
法人:彭政海
地址:赤峰市林西县工业园区冶金化工区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2月15日6时09分至10时13分二氧化硫小时数据超标,进而导致二氧化硫日数据超标,超标倍数为2.285倍(浓度为328.506000mg/m³,标准100mg/m³)。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2、2025年2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3、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彭政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2月15日自动监控数据一份,证明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5、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2024年重点单位监管名录一份,证明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为重点监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6、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一份、2024年12月5日自动监控比对报告一份、自动监控近期运维记录一份,证明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行正常。
7、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毛静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8、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0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的:第22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超标排放污染物,使用自动 数据的,10万+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的规定。你公司日数据超标倍数为2.285倍,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12285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