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38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康盛水泥制品经销部
经营者:郭*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3MAEA13F001
地址:巴林右旗大板镇木材园区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经销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销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右旗康盛水泥制品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销部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2024年6月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一套混凝土搅拌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产品为商品混凝土。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经销部商业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属于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依法报批,但你经销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12日现场照片;
4.巴林右旗康盛水泥制品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巴林右旗康盛水泥制品经销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康盛水泥制品经销部,经营者是郭子忠,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6证据证明你经销部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内蒙古华鑫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巴林右旗康盛水泥制品经销部委托评估属其所有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JS1500混凝土搅拌(一套)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内华鑫宇评报字(2025)第1-017号);
8.巴林右旗康盛水泥制品经销部出具的评估委托合同;
9.巴林右旗康盛水泥制品经销部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
上述2,7-9证据证明你经销部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场地使用费用为46000.00元,生产设备投资额为197180.00元,总投资额为243180.00元。
你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38号)告知你经销部享有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经销部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的相关要求。你经销部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总投资额为243180.00元,综合考虑你经销部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经销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7%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陆元整(¥656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经销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