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34号
赤峰辛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D5TNB734
地 址:林西县南工业园区内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铁精粉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铁精粉项目生产设备在林西县南工业园区内(原林西县星原建材有限公司院内)于2025年4月安装完成,检查时,你公司工人正在调试压滤设备,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李世岩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赤峰辛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资百溢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资百溢资评报字【2025】ZBY100-13号》;
7.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县星原建材有限公司与赤峰辛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8.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22页。
证据1-3证明赤峰辛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在林西县南工业园区内铁精粉项目生产设备于2025年4月安装完成,该公司工人正在调试压滤设备,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辛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6、7证明该铁精粉项目总投资额为25.401036万元。
证据8证明该公司铁精粉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34号)和2025年6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标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经营的铁精粉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根据上述规定,按总投资额25.401036万元的2.5%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元(¥635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