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县龙城粮油购销处
投 资 人:张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581752648A
地址:宁城县大城子镇瓦北村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你购销处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购销处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购销处院内有1堆珍珠岩尾料露天堆存,该珍珠岩尾料为细小颗粒状同时伴有粉末,极易产生扬尘,未采取严密围挡、苫盖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些珍珠岩尾料不进行生产加工,直接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测量,珍珠岩尾料料堆长为11米,宽为10米,面积为11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
证据1-3:证明宁城县龙城粮油购销处院内有1堆珍珠岩尾料露天堆存,该珍珠岩尾料为细小颗粒状同时伴有粉末,极易产生扬尘,未采取严密围挡、苫盖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5年5月8日宁城县龙城粮油购销处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县龙城粮油购销处,投资人是张文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37号)告知你购销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购销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购销处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污染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内基准表序号59中“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处以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购销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限你购销处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购销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