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不罚〔2025〕 29号
法定代表人:张*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01428990G
地 址: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把什营子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内蒙古生态之窗网站查看在产企业自行检测报告时,发现生态之窗推送了克什克腾旗龍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和2024年12月废气检测报告颗粒物折算浓度值分别是 52mg/m3 、53mg/m3,你公司烟气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超过执行标准限值的0.04和0.0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经理高*军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经理高*军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克什克腾旗龍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排放标准、检验检测结果超过排污许可限值(2024年10月和2024年12月废气检测报告)。
4、2025年5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01428990G)。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克什克腾旗龍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
5、2025年5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副经理高*军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5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克什克腾旗龍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授权高建军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你公司已于2025年5月24日完成整改,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口进行复测采样,检测各监测项目浓度值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水污染物中pH监测值超过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立行立改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