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63号
宁城县锦美口腔门诊部:
经营者:徐*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9MADR6Y8U7U
地址: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西华园小区A幢商业楼A-1-301大厅
2025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群众举报线索对你门诊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门诊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门诊部使用的射线装置为1台口腔CBCT,于2024年12月24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我局执法人员在你门诊部现场负责人李*月的见证下,现场查阅并调取了口腔CBCT电脑使用记录,记录显示这台口腔CBCT在2024年1月1日以前没有使用记录,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4日前累计使用3760次。虽然你门诊部口腔CT检查属于免费项目,但你门诊部存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无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7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宁城县锦美口腔门诊部《辐射安全许可证》。
5.宁城县锦美口腔门诊部VIP贵宾卡复印件。
证据1-5:证明你门诊部使用的口腔CBCT属于Ⅲ类射线装置,2024年12月24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你门诊部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使用口腔CBCT累计3760次,口腔CT检查属于免费项目,你门诊部没有违法所得。
6.2025年6月7日宁城县锦美口腔门诊部现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县锦美口腔门诊部,经营者为徐*敏,委托代理人为李*月。
你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63号)告知你门诊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门诊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63号)和2025年6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放射性和辐射监督管理制度类”中“(一)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序号47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生产、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或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单位;罚款范围为:一倍以上,不足二倍;1 万元以上,不足 4 万元”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门诊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限你门诊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