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28号
宁城县小城子新型建材厂:
投资人: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OPU5AF3R
地址:宁城县小城子镇宁中村6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新型建材厂厂区内有部分原 料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原料为细小颗粒状,易产生扬尘。经执法人员测量:料堆长为17米,宽为15米,面积为255平方米。该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429MAOPU5AF3R。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2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2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7日现场拍摄照片。
证据1-3:证明宁城县小城子新型建材厂厂区内有部分原料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原料为细小颗粒状,易产生扬尘。
4.2025年4月27日宁城县小城子新型建材厂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县小城子新型建材厂,投资人为王占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污染的”规定,参照《内蒙古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内基准表序59中“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米<物料数量<500平米,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罚款规定,申请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元)。
限你门诊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