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50号
宁城县鑫涛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CR4NRY86
法定代表人:于*
地址:宁城县温泉街道汤前村6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城县鑫涛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的配合下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厂区内有部分料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料堆为砂土,易产生扬尘。经执法人员测量:料堆长为15米,宽为12米,面积为18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城县鑫涛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的配合下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厂区内有部分料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料堆为砂土,易产生扬尘。经执法人员测量:料堆长为15米,宽为12米,面积为180平方米。
1.2025年5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和相关录音录像;
证据1-3,证明宁城县鑫涛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有部分料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料堆为砂土,易产生扬尘。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宁城县鑫涛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污染的”规定。参照《内蒙古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内基准表序59中“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米<物料数量<500平米,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罚款规定,申请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限你门诊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