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66号
元宝山区锦美口腔门诊部:
经营者:徐*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3MADFPRCHXC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宝山仕家58号楼DT201室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现有口腔X射线装置一台,自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27日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5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现有口腔X射线装置一台,自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27日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元宝山区锦美口腔门诊部,经营者为徐*梅。
你单位现有口腔X射线装置一台,自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27日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6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千元整(1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