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6994691439
地址: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德日苏嘎查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你公司的有关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南侧建有一处渗滤池,渗滤池四周设有泄水渠及配套建设的泄水管道,用于收集雨水并及时将积攒雨水排出。你公司渗滤池西侧厂区外空草地上有液体流过的痕迹,且现场还发现你公司厂区南侧取土场内积攒部分液体。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照片显示,2023年7月期间有渗滤液和雨水的混合物从你公司泄水管道流出。经核查,2023年7月期间因暴雨导致你公司渗滤池内集满雨水,且过量的雨水夹杂渗滤液从泄水管道流入厂区外草场和你公司南侧取土场。你公司于2022年11月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向我局进行备案,根据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在日常运营中应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你公司在暴雨天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且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30日现场照片;
4.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青,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6.信访人提供的2023年7月你公司现场的影像资料及照片;
7.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1-3、6-7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在暴雨天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且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0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本案件为信访举报案件,同时自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至今近两年你公司未对渗滤池西侧受影响草地及厂区取土场内混合液体进行处理,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