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71号
红山区李*锦美口腔门诊部:
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2MA7KC6579L
地址:红山区桥北街道钓鱼台A区钓鱼台路7-5号商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红山区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射线装置分类》,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该装置2019年4月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凤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凤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4.2025年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蒙环辐证[06691])》复印件;
证据1-4,证明你单位2019年4月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2MA7KC6579L);
6.2025年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经营者李*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人李*凤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8,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红山区李*锦美口腔门诊部,经营者为李*,委托李*凤代理相关事宜。
二、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一)违反条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三)裁量基准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九类第47项“生产、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或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单位;罚款范围为1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综上所述,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