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61号
翁牛特旗乌丹镇锦美口腔门诊部:
经营者:杨*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6NACG9HET57
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红山路北段路东百合东区西门6号楼13号商厅
我局于2025年6月7日对你门诊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门诊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门诊部于2024年3月9日至2025年6月7日使用一台Smart3D-Xs型号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影像;
4.《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15042600000025)复印件;
6.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申请报告;
7.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6月4日现金日记账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经营者杨*宇身份证复印件;
10.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12.委托代理人萨*日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翁牛特旗乌丹镇锦美口腔门诊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7,证明翁牛特旗乌丹镇锦美口腔门诊部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
证据8-12,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翁牛特旗乌丹镇锦美口腔门诊部,经营者杨*宇,委托代理人萨*日嘎。
你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61号)告知你门诊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门诊部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门诊部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61号)和2025年7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同时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鉴于你门诊部积极整改、无违法所得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门诊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