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57号
松山区怡景锦美口腔门诊部:
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4MA0R6P838U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区水榭花都小区B-001-1号楼01018号商厅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5月28日对你门诊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门诊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松山区怡景锦美口腔门诊部位于松山区新城区水榭花都小区B-001-1号楼01018号商厅,于2021年6月8日注册成立,从事牙科诊疗服务,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你门诊部于2021年10月开始使用射线装置,射线装置使用不收费,仅治疗收费。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该射线装置为“Ⅲ类射线装置”。你门诊部于2025年5月27日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你门诊部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5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者授权委托书;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收费情况照片;
9.《辐射安全许可证》(蒙环辐证[06687])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57号)告知你门诊部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门诊部未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门诊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