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62号
林西县姜*斌伊美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4MACL312A1H
经营者:姜*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城北街道丰泽园小区13号楼1号厅区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你口腔诊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口腔诊所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口腔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投入运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口腔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投入运行使用的情况;
2.2025年6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口腔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投入运行使用的情况;
3.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姜*斌伊美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姜*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口腔诊所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身份;
4.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姜*斌伊美口腔诊所射线装置部分使用记录一份,证明你口腔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投入运行使用的情况;
5.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调取,现场检查照片和全过程执法记录各一份,证明你口腔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投入运行使用的情况;
6.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姜*斌伊美口腔诊所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口腔诊所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8.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口腔诊所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1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经现场调查,你口腔诊所所使用的 Smart3D-Xs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拍照业务为免费服务,并无违法所得。我局综合考虑你口腔诊所的违法事实、情节,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