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49号
林西县益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7610708984
法定代表人:韩*海
地址:林西镇北门外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约205平易起尘物料(砂土)露天堆存在厂区空地,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易起尘物料(砂土)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2.2025年6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易起尘物料(砂土)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3.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益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韩*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6月4日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易起尘物料(砂土)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5.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7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5年6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一万元,不足五万元。”的规定。经我局综合考虑,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