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94号
敖汉久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797153791J
地址:赤峰市敖汉旗萨力巴乡萨力巴村
法定代表人: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开展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5年7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5日敖汉久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4、敖汉久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7月5日敖汉久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久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6、2025年7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6证明敖汉久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未开展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8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9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应当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已于2025年8月8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5〕94号)及《送达回证》,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过罚相当”等裁量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