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21号
敖汉旗黄羊洼大明养殖厂:
社会信用代码:92150430MA0QHB2D22
地址:敖汉旗黄羊洼镇黄羊湖居委会边家营子西50米
经营者:边**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养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厂养殖活动中,未对猪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猪粪泄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授权委托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旗黄羊洼大明养殖厂。
5、2025年4月3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5证明你养殖厂养殖活动中将猪粪放置于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贮存,未对猪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猪粪泄漏。
你养殖厂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与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5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2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5月8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2025〕21号)及《送达回证》,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你养殖厂相关违法情节,结合你养殖厂整改进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过罚相当”等裁量原则,我局拟决定对你养殖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