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4〕165号
敖汉旗金厂沟梁富德养猪厂:
社会信用代码:92150430MA0QXKW09L
地址:敖汉旗金厂沟梁镇段木梁村房申南组
法定代表人: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养猪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厂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粪污堆存在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旗金厂沟梁富德养猪厂。
5、2024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5证明你养猪厂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粪污堆存在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上。
你养猪厂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告知你养猪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猪厂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2024〕16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3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2024〕165号),责令你养猪厂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你养猪厂的违法情节及后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养猪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