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72号
敖汉旗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MACKMB058G
地址:敖汉旗新惠镇吉祥三期1号楼二楼商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5年5月23日、5月27日对敖汉旗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和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过程中,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23日、5月2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敖汉旗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敖汉旗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敖汉旗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旗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6、2025年5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6证明敖汉旗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过程中,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7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辐射设施使用期间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积极配合整改,无违法所得等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过罚相当”等裁量原则及相关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俞蛟 电 话:8883649
地 址:松山区临潢大街131号 邮政编码:024005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