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9号
敖汉旗玛尼罕双东砂石购销处:
社会信用代码:92150430MA13TKAFOT
地址:敖汉旗玛尼罕乡高速路口西侧50米
经营者: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沙土)露天堆存于厂区空地,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散措施,经现场踏查及软件测量该堆物料面积为17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旗玛尼罕双东砂石购销处。
6、2025年4月3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及现场测量记录。
证据6证明该企业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沙土)露天堆存于厂区空地、露天堆存的物料(沙土)面积为175平方米。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告知你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4月28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2025〕19号)及《送达回证》,责令你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涉案物料面积为175平方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罚款范围在1万元至5万元,结合你企业相关违法情节及整改进展,我局拟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企业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