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32号
赤峰蒙昌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MAOMYOKR09
地址:敖汉旗新惠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5年5月6日、5月13日、5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与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通过管网和罐车抽运方式排至下游园区污水处理厂敖汉华豫水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6日、5月13日、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蒙昌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5、2025年5月6日现场检查影像及协议书等资料。
证据1、2、5证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停用中,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通过管网和罐车抽运方式排至下游园区污水处理厂敖汉华豫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5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3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6月3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2025〕3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你归属于存在主观恶意小,配合调查等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俞蛟 电 话:8883649
地 址:松山区临潢大街131号 邮政编码:024005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