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84号
李**:
身份证号码:150429************
地址: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新窝铺村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经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过程中,将鸭粪露天堆于厂区周边无防护措施的土坑与空地上,造成粪污泄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是李**。
4、2025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4证明从你事养殖活动过程中,将鸭粪露天堆于厂区周边无防护措施的土坑与空地上,造成粪污泄漏。
你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与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8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28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5〕84号)及《送达回证》,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你相关违法情节,结合你整改进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过罚相当”等裁量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