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号
内蒙古沙漠之花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667342738N
地址:敖汉旗新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你公司20t/h燃煤锅炉配套安装的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未正常使用,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5年2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2月24日内蒙古沙漠之花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4、内蒙古沙漠之花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2月24日内蒙古沙漠之花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沙漠之花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6、2025年2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7、内蒙古沙漠之花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截选)
证据6-7证明内蒙古沙漠之花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后未正常使用并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与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3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3月12日下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2025〕1号)及《送达回证》,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你公司已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42项“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联网的,罚款范围为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裁量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