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7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87094740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东
地 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黑拌站南侧堆放除尘粉尘一处,磅房西侧堆放石粉一处,上料口,均未设置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厂区道路未硬化处理未及时洒水抑尘,我大队工作人员口头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此违法行为,2025年6月27日我大队工作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检查,黑拌站南侧堆放除尘粉尘和磅房西侧堆放石粉均已苫盖,易产生粉尘污染的地方均已洒水抑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站长张*钢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站长张*钢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5年6月26日,由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87094740L)。
5、2025年6月26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站长张*钢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6月26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张*钢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7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赤环罚告字〔2025〕78号)和《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十类第53小类第二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措施>1天的,2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